经济管理学院硕导招生名额分配办法
为进一步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,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和提升科研水平,促进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、学院各学科实际和前期执行情况,特制定相关分配办法。
一、原则
1.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(含留学生)实施总量控制,以确保培养质量为核心。
2. 坚持支撑学科发展方向,实行师生双向选择、学科/系协调统筹的原则。
3. 以科研为导向,同时兼顾招生公平。
二、基本条件
1. 学校在职教师;
2. 通过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核的教师。
三、标准及要求
1. 同一年教授指导学术型硕士生不得超过2人;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导师指导学术型硕士生不得超过1人。
2. 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的所有类型硕士生不超过5名,其中三级及以上教授职称且经费充足的导师,可指导各类型硕士不超过6名;由于MBA和MPAcc学生人数较多,工商系和会计系教师各类型硕士最多可指导学生6名。
3. 外院全职硕士生导师每年限指导专业硕士研究生1名。
四、所指导的学生(含留学生)学位论文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导师相应研究生类别停招一年:
1. 盲审成绩不通过的;
2. 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;
3. 文字重合率查重不通过的(结果>30%);
4. AIGC检测不通过的(结果≥30%)。
MPAcc专业的导师如有上述情况,该专业招生人数减至1人。
五、在教育部、湖北省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中,出现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的导师,暂停招生三年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经济管理学院
2025年6月17日